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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8年12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3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修改)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8]15号文件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按照确保2010年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任务的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抓紧做好法律清理工作,统筹做好法律配套、法律宣传、法律培训等工作,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为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安排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提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需要和可能,并适当考虑以后年度立法项目的滚动衔接,对2009年法律案审议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继续安排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10件
  食品安全法(2月四审)、保险法(修改)(2月三审)、刑法修正案(七)(2月三审)、邮政法(修改)(4月二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4月二审)、统计法(修改)(6月二审)、国家赔偿法(修改)(6月二审)、社会保险法(8月三审)、行政强制法(8月三审)、侵权责任法(10月三审)等10部法律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或者再审,2009年继续安排审议。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表决通过。
  (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11件
  (1)4月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国防动员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
  (2)6月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海岛保护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提请审议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外交人员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人民武装警察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
  (3)8月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精神卫生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4)10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社会救助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选举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5)12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土地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
  (三)预备项目7件
  人民调解法、慈善事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兵役法(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森林法(修改),有关方面应当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09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抓紧完成法律清理工作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和时间进度,有关方面要对现行法律中某些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和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及时通过修改、废止、解释等方式作出必要的调整和完善。根据法律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一揽子处理的办法,集中修改或者废止一批明显不合时宜的规定。
  三、督促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法律配套法规
  制定督促落实法律配套法规工作程序,从机制上保证加强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在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有关方面要对拟确立的重要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及早进行研究和谋划,作出必要的安排、准备和说明。与法律实施相配套的重要法规,原则上应当在法律通过后施行前制定完毕,争取与法律同步实施。
  四、加强立法技术规范
  研究和应用着眼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对立法工作中的立法形式、法律要件、表述方式和字词术语等技术规范作系统性研究,形成若干阶段性成果,作为业务工作规范印发有关方面参照执行。
  五、加强法律宣传
  做好法律宣传工作,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在公布法律草案的同时,要以多种形式介绍草案的起草背景,使社会各方面增进对草案的了解和认识;加强对审议法律草案过程的宣传,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使立法过程成为接受人民监督、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法律通过后,要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和重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宣传,掌握舆论主导权;周密组织,协调配合,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法律宣传,形成各具特色、各方协同的法律宣传工作机制。
  六、做好法律培训工作
  加强法律培训,保证准确理解、正确执行法律。对新通过的重要法律,要采取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使有关方面和地方人大的同志准确掌握立法精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业务培训,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举办立法工作培训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关负责同志等方面人员进行培训。召开地方立法专题研讨会。


添加时间:2011-06-07 11:21:59       点击次数:0      文章来源: